江西变电设备有限公司

江西变电设备有限公司、黑龙江德恩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开关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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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赣1024民初1219号
原告:江西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731980102J。
法定代表人:陈胜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志华,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黑龙江德恩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开关厂,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市府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2MA1ATC105W。
法定代表人:侯琳,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锋,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江西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变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德恩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开关厂(以下简称德恩开关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变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裁定查封、冻结被告德恩开关厂银行存款550000元或价值550000元的其他财产。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志华,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变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10000元;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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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理由:2010年11月17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书》,双方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10台变压器产品,货款总计610000元。2011年10月8日、2012年10月20日,原告按合同向被告交付了约定的10台变压器产品。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货款期限,早已逾期,但被告未依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期支付所欠货款。原告为了收回货款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于2019年11月21日向原告支付了货款100000元。对于剩余货款510000元,被告于2019年12月12日向原告出具了一份《还款计划》,承诺在2020年6月底之前足额支付完毕。后被告未按承诺付款。故向提起诉讼。
德恩开关厂辩称,该款是否系被告所欠。由于该款成立在被告建立之前,所以,被告需要先核对一下账目,核实一下是否拖欠原告货款。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销售合同书、江西增值税发票、开票信息、应收账款往来明细,原告未提交销售合同书原件,依法不予认定,应收账款往来明细仅是原告单方面制作,被告未签字确认,依法不予认定,对其他证据予以认定;2、收款回单,能够证明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00000元的事实,对该证据予以认定;3、还款计划,该计划书由被告德恩开关厂盖印公章,且能证明被告确认欠货款510000元,并承诺还款,本院依法予以认定。4、律师函及回单,该组证据能够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依法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德恩开关厂原告江变公司与有业务往来,德恩开关厂尚欠江变公司部分货款未付清。2019年6月14日,原告向被告邮寄了一份律师函,要求被告在律师函七日内支付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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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所欠货款610000元。被告于2019年11月21日向原告支付了货款100000元。2019年12月1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还款计划”,内容为:江西变电设备有限公司:首先,感谢贵公司历年来对黑龙江德恩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开关厂的支持与信任,由于受到公司资金限制,故未能及时给予贵公司余下的设备款项。对此,深表歉意!截止到目前双方确认的51万元(以账面实际金额为准),我公司已收到齐齐哈尔福劳尔斯置业有限公司承诺在2020年6月底之前偿还拖欠黑龙江德恩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开关厂全部货款。黑龙江德恩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开关厂收到该笔回款后将足额返还江西变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款项。最后,望贵公司能够继续给予我公司理解与帮助,持续双方多年来的友好往来。深表谢意。黑龙江德恩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开关厂。2019年12月12日。被告德恩开关厂在落款处加盖公司公章。出具“还款计划”后,被告德恩开关厂未依约支付货款。
本院认为,原告江变公司与被告德恩开关厂买卖合同关系真实、合法、有效,依法予以认定。被告向原告出具了还款计划并加盖公司公章,确认尚欠江变公司货款510000元并承诺及时还款,被告应当如实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510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黑龙江德恩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开关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变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4450元,财产保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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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3270元,合计7720元,由被告黑龙江德恩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开关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费交至户名为: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中国农行抚州高新支行,账号:1435********)。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立案庭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审 判 员 孙晓敏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朱诗浓
书 记 员 黄 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