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变电设备有限公司

江西变电设备有限公司、赣州大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24民初82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崇仁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731980102J。
法定代表人:陈胜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志华,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赣州大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峰路与金元路交叉路口金盾苑1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MA35NE1W95。
法定代表人:邓性亮,执行董事。
江西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赣州大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赣州大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000元或价值230000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依法亦应予以解除查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
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赣州大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000元或价值230000元的其他财产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二、解除对申请人江西变电设备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生产设备HJX(D22)-400横剪线一台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孙晓敏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朱诗浓
书 记 员 徐梦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