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变电设备有限公司

南昌市东湖洪都绝缘材料经营部、江西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24民初2052号
原告:南昌市东湖洪都绝缘材料经营部,住所地南昌市八一大道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21584283061。
法定代表人:徐天敏,经理。
被告:江西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崇仁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731980102J。
法定代表人:陈胜利,董事长。
原告南昌市东湖洪都绝缘材料经营部与被告江西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南昌市东湖洪都绝缘材料经营部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市东湖洪都绝缘材料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6110.1元,减半收取计3055.05元,由原告南昌市东湖洪都绝缘材料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孙晓敏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徐梦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