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变电设备有限公司

江西菁英电气有限公司、江西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02民初6590号
原告:江西菁英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石大道以南、金凤路以东腾德实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3MA367WEC0R。
法定代表人:陈小彪,执行董事。
被告:江西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731980102J。
法定代表人:陈胜利,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江西菁英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西菁英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菁英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西菁英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90元,由原告江西菁英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志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顾佳胜
书 记 员 艾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