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变电设备有限公司

江西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1024执248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731980102J。
法定代表人:陈胜利,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住浙江省乐青市。
本院在执行江西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浙C×××××汽车一辆,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敏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聪孙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21)赣1024执248号
关于江西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赣1024执248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浙C×××××汽车一辆,自2021年月日至2023年月日止。
附:(2021)赣1024执248号执行裁定书一份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崇仁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崇仁县人民政府旁
联系人:刘敏伟、张聪孙电话:0794-6371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