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变电设备有限公司

江西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人民电器集团兰州法兰克电气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1024执恢3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731980102J。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人民电器集团兰州法兰克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西北电子商贸城东区0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762399476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5月9日生,浙江省乐清市人,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西北电子商贸城东区017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人民电器集团兰州法兰克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江西变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恢复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证券等进行了调查,***与***的共有财产登记在***名下的房产本院已查封,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处置;***名下的甘A0××**蒙迪欧牌小车,因车辆的年限太长,申请执行人表示不需要查封处置。除此之外,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年12月7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924003元及利息,截至2023年3月6日,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924003元及利息。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3年3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电话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