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闽0582民初13744号
原告:厦门西奥电梯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洪言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振川、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晋江市南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黄家茂,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厦门西奥电梯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南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蔡振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根据原告申请,给予庭外调解50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拖欠16台电梯的安装款161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被告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81280元。诉讼过程中,原告放弃第1项请求中的利息主张。事实和理由:2012年3月15日,原、被告签订1份《电梯设备安装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安装70台电梯,合同总价款3556000元;分批安装、分批支付安装进程款及验收合格款;若被告延期付款,每延误一周,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5‰,但此违约金最多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合同并对设备型号、付款方式等各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后原告依约为被告安装16台电梯,安装款为812800元。2015年11月17日,16台电梯经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检验合格,同年12月3日移交被告使用。但被告仅支付首期和第二期部分的进度款,尚欠安装款161000元。被告逾期付款已超过20周,应支付违约金81280元(即安装部分的合同价款10%)。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电梯设备安装合同》《新装电梯移交清单》《电梯监督检验报告》(16份)等,以此证明涉案部分电梯安装工程的履行情况。
被告未作答辩,亦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完整明确,能互相印证,证据具有相应的证明力,均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经庭审认证,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
2012年3月15日,原、被告签订《电梯设备安装合同》,约定:(1)根据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电梯设备买卖合同,原告为被告安装70台电梯,安装价合计3556000元;(2)被告应在安装进场前5个工作日内支付50%价款,在调试验收合格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45%价款,在1年保修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5%价款;分批安装、分批支付安装进程款及验收合格款;(3)保修期为自当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电梯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分批验收的,分批计算;(4)如被告由于非不可抗力原因延迟付款,每延误1周,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5‰,但此违约金最多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合同并对各方职责等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后原告为被告位于晋江市梅桂苑楼盘安装16台电梯,安装款为812800元。2015年11月17日,16台电梯经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检验合格。同年12月3日移交被告使用。现被告尚欠安装款161000元。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本案《电梯设备安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确认原告完成的16台电梯已经检验合格并移交被告管理。被告未能依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进度款及付清安装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请求支付安装款161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81280元,均符合合同约定,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晋江市南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厦门西奥电梯安装服务有限公司安装款161000元和违约金812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3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246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海堤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黄鹤鹤
速录员李坤煌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官提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二十八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二十九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