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奥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厦门西奥电梯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厦门市支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25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思民初字第7055号
原告福建奥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201号宏业大厦1003室之一。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厦门西奥电梯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201号宏业大厦1003室之二。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厦门市支队,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仙岳路550号。
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奥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厦门西奥电梯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厦门市支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已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福建奥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厦门西奥电梯安装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福建奥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厦门西奥电梯安装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超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