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24民初1076号
原告:西安新研高压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周至县。
法定代表人:李新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峰,男,1963年6月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青海西宁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毛红卫,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新研高压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青海西宁建安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5月9日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西安新研高压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青海西宁建安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决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新研高压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4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2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波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刘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