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2民初6142号
原告:天津众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贸易开发区商住楼**13门。
法定代表人:岳强,经理。
被告:天津辉煌路阳科技有限公司,住天津市津**双港镇南边界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北京国铁路阳技术有限公司,住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楼**(园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天津众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辉煌路阳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国铁路阳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权,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众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