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铁路阳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保联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北京国铁路阳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津0112执保296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保联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鑫港四号路12-1。
法定代表人:孔仙花,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国铁路阳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1区7号楼401室(园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北京国铁路阳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301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5月6日至2020年5月6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道申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司马守卫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