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铁路阳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保联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北京国铁路阳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2民初4345号
申请人:天津保联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鑫港四号路12-1。
法定代表人:孔仙花,董事长。
被申请人:北京国铁路阳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1区7号楼401室(园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天津保联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北京国铁路阳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保联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国铁路阳技术有限公司价值123018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国铁路阳技术有限公司价值123018元的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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