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铁路阳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市东丽区瑞佰亿汽车修理厂与北京国铁路阳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0民初6868号
原告:天津市东丽区瑞佰亿汽车修理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0MA05P8X937,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二线北侧百中对过。
经营者:李春香。
被告:北京国铁路阳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700114519A,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1区7号楼401室(园区)。
法定代表人:郭治国,经理。
原告天津市东丽区瑞佰亿汽车修理厂与被告北京国铁路阳技术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天津市东丽区瑞佰亿汽车修理厂于2019年8月26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津市东丽区瑞佰亿汽车修理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东丽区瑞佰亿汽车修理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43元,由原告天津市东丽区瑞佰亿汽车修理厂负担。
审判员  张厚勇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晓晨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