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东联金属网栏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安平县康恒丝网制品有限公司等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728民初637号
原告**,男,198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原告文敬朋,男,198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平县康恒丝网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平县黄城镇*疃村村北1000米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5067032293。
法定代表人**超,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邢义属,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东联金属网栏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保衡路刘吉口村西500米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55504056783。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超,男,198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马店镇北辛营村三区63号,系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1311251984********。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敬朋与被告安平县康恒丝网制品有限公司、河北东联金属网栏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文敬朋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文敬朋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文敬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文敬朋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