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5民初985号
原告:河北东联金属网栏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刘吉口村西500米处。
法定代表人:刘子义。
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26号19层。
法定代表人:赵华伟。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东联金属网栏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东联金属网栏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东联金属网栏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东联金属网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99元,由原告河北东联金属网栏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苏红卫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