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7101民初880号
原告:河北东联金属网栏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保衡路刘吉口村西500米处。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执行懂事。
委托代理人:周某,山西用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北东联金属网栏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受理后,通知原告河北东联金属网栏有限公司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6190元,逾期未足额交纳的,按自动撤诉处理。现原告未按规定的时间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北东联金属网栏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新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武要慧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