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东联金属网栏有限公司

河北东联金属网栏有限公司、四川刘朝军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623民初4814号
原告:河北东联金属网栏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保衡路刘吉口村西500米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四川刘朝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南华镇光辉村****。
法定代表人:刘朝军,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北东联金属网栏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刘朝军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河北东联金属网栏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东联金属网栏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东联金属网栏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95元,由原告河北东联金属网栏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涂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