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3民辖终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宜化集团化工机械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猇亭大道399号。
法定代表人:杨泽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煜利五金交电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三湘南湖大市场灯石城扩建区2栋2楼10号。
法定代表人:龚玉玲,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湖南大乘冶金化工机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冷水江市××镇杨坪村。
法定代表人:佘炎初。
上诉人湖北宜化集团化工机械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沙煜利五金交电贸易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湖南大乘冶金化工机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2021)湘1381民初3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湖北宜化集团化工机械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上诉人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与本案无关,不应将上诉人列为被告。如被上诉人将上诉人列为被告,则不应根据被上诉人与湖南大乘冶金化工机械实业有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来确定被上诉人对上诉人诉讼案件的管辖,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的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各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本案中,虽然被告湖北宜化集团化工机械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但另一被告湖南大乘冶金化工机械实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湖南省冷水江市××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现长沙煜利五金交电贸易有限公司选择向本案被告即买方湖南大乘冶金化工机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的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至于湖北宜化集团化工机械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是否本案适格被告属实体审理范畴,在本案管辖权异议中依法不予审查。综上,湖北宜化集团化工机械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立贤
审 判 员 颜征求
审 判 员 易伟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曾永萍
书 记 员 颜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