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化集团化工机械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

湖北宜化集团化工机械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与湖北福鹏思科技有限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05执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宜化集团化工机械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猇亭大道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9804045XD。
法定代表人:杨泽香,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拍马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任祖清,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宜化集团化工机械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9月1日作出(2020)鄂0505民初197-19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湖北***科技有限公司偿付原告湖北宜化集团化工机械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欠款及诉讼费用合计1690900.00元,定于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120434.00元;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400000.00元;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500000.00元;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670466.00元。二、若被告不按期及时足额付款,则原告可直接按本金1975768.00元加上诉讼费用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应自2017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9%标准计付利息。三、原告在被告每一期付款到账后七日内按照付款额向被告开具发票。
上述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9月1日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北***科技有限公司仅偿付债务120434.00元,剩余债务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宜化集团化工机械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付剩余欠款及相应利息。同日,本院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264014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湖北***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湖北宜化集团化工机械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偿付欠款1894016.3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据实计算);限被执行人于本裁定生效后三日内付清。
二、执行申请费28516.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方向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余晓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