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化集团化工机械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

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某工业气体厂、湖北宜化集团化工机械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27财保50号
申请人: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气体厂,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陈淑华,系该厂厂长。
被申请人:湖北宜化集团化工机械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狭亭区。
法定代表人:杨泽香,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气体厂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宜化集团化工机械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名下账户资金额度83,058.4元或等额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气体厂以其名下车牌号×××轻型普通货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气体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宜化集团化工机械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名下账户资金额度83,058.4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冻结期限一年,扣押期限二年,查封期限三年;
二、扣押申请人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气体厂名下车牌号×××轻型普通货车,扣押期限二年。
案件申请费850.58元,由申请人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气体厂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牛文武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