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长江石化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长江石化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1083民初510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北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长江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洪湖市府场镇中华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北园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湖北长江石化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齐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