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17民初1014号
原告***,居民。
委托代理人**,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腾飞豪华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大明哥遗址区。(
法定代表人翁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企业信用代码证:91610000790778692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居民,该公司员项目部经理。
被告西安重工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信用代码:91610132693839545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企管规划部业务主管。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西安腾飞豪华装饰工程公司、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西安重工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10000元,由本院退付其5000元。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