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腾飞豪华装饰工程公司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民终37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武利,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慧芳,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刘冠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泾潜,男,该公司员工,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古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腾飞豪华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大明宫遗址区。
法定代表人:翁鉴,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重工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
法定代表人:李德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琴,女,该公司员工,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西安腾飞豪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重工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7民初2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7民初246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963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田 任 华
审 判 员 臧 振 华
审 判 员 张 鹏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汪 靖 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