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腾飞豪华装饰工程公司

某某,某某与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西安腾飞豪华装饰工程公司,西安重工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

 

(2019)陕01民终37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武利,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慧芳,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刘冠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泾潜,男,该公司员工,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古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腾飞豪华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大明宫遗址区

法定代表人:翁鉴,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重工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

法定代表人:李德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琴,女,该公司员工,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西安腾飞豪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重工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7民初2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7民初246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963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田   

                   审 判 员   臧 振 华 

    员  张    鹏

 

一九年五月十四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