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云07执52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云南生态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教场西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林,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丽江玉龙雪山盛达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舰,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云南生态技术有限公司与丽江玉龙雪山盛达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云南生态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云07执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勇
审判员 邓声余
审判员 王 斌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毛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