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0民终4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9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思佳,男,199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上述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安,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俊伟,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晁晓阳,河南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襄城县利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襄城县八七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张汉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菅晓军,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祥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滑县道口镇桥东北路13号。
法定代表人:井凤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国聚,男,196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广春,男,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
上诉人***、***、刘思佳与被上诉人刘俊伟、襄城县利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祥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国聚、白广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2019)豫1025民初2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2019)豫1025民初22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思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6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徐晓勇
审判员 颜 森
审判员 郭林山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李仕元
书记员杨涵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