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祥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省祥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526民初12238号
原告:常家亮,男,1967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安阳县。
被告:马宏国,男,1971年3月4日生,住新乡市延津县。
被告:河南省祥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道口镇桥东北路**。
法定代表人:井凤桐,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家亮与被告马宏国、河南省祥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家亮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家亮撤诉。
案件受理费406元,减半收取203元,由原告常家亮负担。
审判员  刘国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贾松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