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526民初8551号
原告:***,女,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1973年4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克芳,淇县淇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197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河南省祥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道口镇桥东北路13号,法定代表人井凤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开,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河南省祥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通知书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收费办法》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38元,减半收取5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艳彩
审判员 张金玉
审判员 韩伟周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晓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