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祥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0民终6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襄城县,现住襄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胜平,河南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春雨,男,1975年5月16日生,汉族,住许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怀喜、马江丛,河南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广春,男,1971年5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
原审被告:河南省祥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道口镇桥东北路13号。
法定代表人:井凤桐,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2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襄城县,现住襄城县。
原审被告:襄城县利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襄城县八七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张汉峰,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菅晓军,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白春雨、白广春,原审被告河南省祥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襄城县利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2018)豫1025民初29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2018)豫1025民初29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7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秋霞
审判员  信宏敏
审判员  谢新旗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娄潇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