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滑法执字第582号
申请人***,男,汉族,1956年4月22日生,住滑县。
被执行人付海滨,男,汉族,1985年12月28日生,住滑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9月12日生,住滑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2月27日生,住滑县。
被执行人*良才,男,汉族,1970年10月8日生,住滑县。
被执行人河南省美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滑县道城路中段。
法定代理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付海滨、***、***、*良才、河南省美华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滑县人民法院(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25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范冰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