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美华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省美华建筑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河南省美华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22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8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美华建筑有限公司。
住所地:滑县道城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孟宪,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永生,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画红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桑桦。
上诉人河南省美华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华公司)、***与被上诉人***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富于2014年10月28日诉至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请求:一、美华公司、***返还开工手续费5万元,美华公司与王位岗互负连带责任;二、美华公司支付质保金及工程款180000元。原审法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2014)红民一初字第2162号民事判决。美华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一初字第216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河南省美华建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5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审判长沈志勇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