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峰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朝阳峰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辽宁易发成林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1302执721号
申请执行人朝阳峰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
法定代表人韩永峰,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易发成林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杨恒翠,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朝阳峰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易发成林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将辽宁易发成林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入款人民币477,878.49元予以扣留,此笔欠款由朝阳市林业和草原局处收入款的形式偿还申请执行人债务,但具体时间尚未明确,本案属长期履行情形,可以终结结案,应裁定终结执行。如此笔款项拨付,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辽1302执7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席 牧
审判员 吴建军
审判员 于 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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