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3民初7645号
原告:**彬,男,汉族,住贵州省湄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静,红花岗区深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遵义联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址:汇川区人民路天赐花园B1幢12层1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5771369813。
法定代表人:胡承明,职务:执行董事长。
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泗渡镇泗渡居小溪组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MA6EzFTKOP。
负责人:刘维方,职务:经理。
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涿州市冠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17216042341。
法定代表人:刘术臣,职务:经理。
被告:**,男,1982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告:周宇,男,1986年9月1日生,汉族,住汇川区。
原告**彬与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遵义联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周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彬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彬负担。
审 判 员 张 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曹倩倩
书 记 员 王德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