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2民初5535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1月7日生,住桐梓县。
被告:***,男,汉族,1982年生,住贵州省息烽县。
被告:遵义联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汇川区人民路天赐花园B1幢12层1203号。
法定代表人:胡承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武俊,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遵义联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
***诉称,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复合免漆套装门制作安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在桐梓县娄山关国际商贸城经营的套装木门,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3950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货款,但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支付货款。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3950元。
遵义联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桐梓县尚河城,被告***至今未居住在桐梓县尚河城,身份证地址贵州省息烽县;被告遵义联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汇川区人民路天赐花园B1幢12层1203号;双方合同履行地在遵义市播州区。本案中息烽县人民法院、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本院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向原告***预收的案件受理费74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张建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范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