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30民初1892号
原告:***,男,1973年02月0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申财。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锐。一般代理。
被告:***,男,1967年07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
被告:遵义联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天赐花园B1幢12层1203号。
组织机构代码:915203005771369813。
法定代表人:胡承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武俊,系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袁兴平,男,1973年03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
第三人:杨天维,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洪志。一般代理。
第三人:张信才,男,196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遵义联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袁兴平、杨天维、张信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遵义联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袁兴平、杨天维、张信才的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本院遵从其意愿。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遵义联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袁兴平、杨天维、张信才的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696.0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书,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顺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