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3民初2475号
原告:***,男,198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绥阳县人,现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羹尧,遵义市汇川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勇,遵义市汇川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遵义联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天赐花园B1幢12层1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5771369813。
法定代表人:胡承明,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遵义联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向其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为由,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梁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韩光凤
书记员赵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