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联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民终6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政,贵州名城(桐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宗文,桐梓县高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遵义联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天赐花园B1幢12层1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5771369813。
法定代表人:胡承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敬刚,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遵义市播州区枫香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枫香镇枫胜社区枫胜街西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321009515430W。
法定代表人:杨守东,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贡能,副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定刚,司法所所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遵义联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市播州区枫香镇人民政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2020)黔0321民初9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2020)黔0321民初94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2016元,由***、****向本院申请退还6053元,由***向本院申请退还6053元。
审判长 康 龙
审判员 梁华勇
审判员 胡晓波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甘德霞
书记员金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