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3民初911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8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冠云西路与东后南街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17216042341。
法定代表人:刘术臣。
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钦州路锦都豪苑3栋二单元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MA6E2FTK0P。
法定代表人:刘维方。
被告:遵义联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天赐花园B1幢12层120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5771369813。
法定代表人:胡承明。
被告:周宇,男,汉族,1986年9月1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被告:韩军,男,汉族,1982年12月26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告:宋汝健,男,汉族,1987年1月29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原告***与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遵义联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周宇、韩军、宋汝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5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奕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周静昀
书记员李海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