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8民初1244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7月8日出生,住贵州省湄潭县。
被告:***,男,汉族,1996年10月4日,住贵州省湄潭县。
被告:***,难,汉族,1966年11月22日,住贵州省湄潭县。
被告:遵义联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天赐花园B1幢12层1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5771369813。
法定代表人:胡承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遵义联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2元,依法减半收取5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成继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游贤烨
书记员王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