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431-1号
原告: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枫公路3424号1幢3层A区305室。组织机构代码:63139364-8。
法定代表人:张春霖,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毅。
委托代理人:陈东旭。
被告:重庆市财信环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1号1幢22层。组织机构代码:78747280-1。
法定代表人:李启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霜冰,重庆圣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财信环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8日依法受理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3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2800元,减半收取21400元,由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毅
代理审判员 赵文建
人民陪审员 李 乔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廖 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