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信环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市财信纬联环保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18财保29号
申请人***,男,1968年2月1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申请人刘泽江,男,1965年4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申请人左章菊,女,1973年2月1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申请人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槐树街79号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964720。
法定代表人蒲菲,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市财信环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1号1幢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874728010。
法定代表人李启国,董事长。
被申请人重庆市财信纬联环保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星光大道999号1幢(重庆永川工业园区凤凰湖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573430585W。
法定代表人柏先强,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刘泽江、左章菊、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财信环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财信纬联环保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8日作出(2016)渝0118民初1132号民事裁定书,对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止。申请人***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要求对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财产续行保全措施,并已提供财产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刘泽江、左章菊、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财信环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财信纬联环保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价值650,000元的财产予以续行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蒋智奇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