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82民初8556号
原告:宜兴优纳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环保科技工业园龙池路。
法定代表人:毛法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锦超、刘姗姗,江苏天哲(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财信环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1号1幢22层。
法定代表人:罗宇星。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优纳特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纳特公司)与被告重庆市财信环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财信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优纳特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财信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优纳特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优纳特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财信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5元,由优纳特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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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史芳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谈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