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2816号
原告:重庆博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351号6-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6072GE84。
法定代表人:刘承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衡,重庆舸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财信环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1号1幢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874728010。
法定代表人:李启国。
原告重庆博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财信环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重庆博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博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庭审前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博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博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