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飞机工业集团物流装备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沈阳飞机工业集团物流装备有限公司与沈阳华晨瑞凌焊割设备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105执1471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飞机工业集团物流装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沈阳华晨瑞凌焊割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春梅
申请执行人沈阳飞机工业集团物流装备有限公司与沈阳华晨瑞凌焊割设备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辽0105民初1325号,判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给付欠款290310.00元,现该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沈阳飞机工业集团物流装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20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被执行人3日内向本院做出财产申报。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时间内未予申报。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并于2020年5月3日对被执行人财产启动传统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银行存款、房产、有价证券、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月19日约谈申请人,申请人对以上信息表示认可,且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申请人暂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沈阳飞机工业集团物流装备有限公司未在本院约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可供执行线索,导致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祥玉审判员张俊博审判员牛煜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贾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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