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飞机工业集团物流装备有限公司

原告薄宏俊诉被告华夏外包服务(辽宁)有限公司、沈阳飞机工业集团物流装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05民初3830号
原告:薄宏俊。
被告:华夏外包服务(辽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国峰。
被告:沈阳飞机工业集团物流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延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薄宏俊诉被告华夏外包服务(辽宁)有限公司、沈阳飞机工业集团物流装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薄宏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承担。
审判员  曹玥

二0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微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