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05民初3830号
原告:薄宏俊。
被告:华夏外包服务(辽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国峰。
被告:沈阳飞机工业集团物流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延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薄宏俊诉被告华夏外包服务(辽宁)有限公司、沈阳飞机工业集团物流装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薄宏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承担。
审判员 曹玥
二0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