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04执885号
广州市昌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昌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贵州分公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强制执行,本院将执行款10074元[其中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0000元(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应支付本院执行费74元。)]全部执行到位。至此,上述案件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