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111民初11478号
原告广州市昌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汉塘南路19号。
被告**,男性,汉族,1971年3月20日,广东省电白县旦场镇生龙头铺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昌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昌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昌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关则深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