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昌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市昌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111民初11477号
原告:广州市昌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胡毅。
诉讼代理人:兰强,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196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昌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昌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昌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42.10元,由原告广州市昌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关则深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