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11民初310号
原告:广州市昌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汉塘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胡毅。
诉讼代理人:兰强,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山市东区隆兴供水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区东苑南路35号9卡。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昌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东区隆兴供水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昌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昌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7.5元由原告广州市昌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关则深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