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民申356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西安市鼎顺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房。
法定代表人:石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扬,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梅,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入(原审原告):广州光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XX镇XX园XX栋XX楼。
法定代表人:周檀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庶民,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律师。
原审被告:齐向东,男,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再审申请人西安市鼎顺机电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光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齐向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6民初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西安市鼎顺机电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并递交了书面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西安市鼎顺机电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市鼎顺机电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赵红亮
审 判 员 陈媛媛
审 判 员 唐辉
二〇二一年六月 日
书 记 员 彭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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