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光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光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市鼎顺机电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02执4670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光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周檀煜
被执行人:西安市鼎顺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石宁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9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
申请人广州光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鼎顺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102民初10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广州光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102执4670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冠南
审 判 员 王 洋
审 判 员 王 超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安 琪
书 记 员 豆媛媛